投诉厦门民政局福利部门石好荣等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6-15 22:43:47 / 个人分类:法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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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luming [mailto:spxy8h99@flute.ocn.ne.jp]Sent:Monday, June 15, 2009 11:03 PMTo:'xmmzj@163.com'Cc:'xmgov@public.xm.fj.cn(厦门市市政府办公厅)'Subject:致厦门市民政局局长:投诉石好荣处长以及下属RE:厦门民政局公启请问,投诉鼓浪屿百合园托老院找哪个部门?日本华侨鲁明Importance:High
投诉
今天被石处长切断电话后,过后,马上再去电话就找不到石处长了,石处长本人很可能故意不出来接我的电话。
这是当处长而应有的工作作风吗?
你们民政局网页宣传“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是否空喊口号!
在石处长对过办公室可能有两位姓林的男生。
挂了几次石处长的房间电话后,终于出来一位会说闽南语的男生,说石处长开会去了。
我们认为情况不对(不自然,去开会也没那么快放下电话就走人;就是开会很急也可以先出来接听一下电话说一句:我得马上去开会,明天你再来电话好吗?等,为何连这点常识和礼仪、礼貌都不懂呢?这就是现在官员的风范吗?)
就是要去开会,应该可以在通话时事先告诉对方,让对方有个心理准备。
什么都不说把电话切断了,不但看不出协助投诉人解决问题的诚意,相反地,还给投诉人“制造”新一轮的麻烦,真可谓是“雪上加霜”。
没有诚意受理投诉的话,在石处长制造的这种不带人情的,甚至是排斥
性的氛围之下,才有以下的结果。
首先,是出来替石处长接电话的龙海人,连自己的姓名都不肯报,看得
出是个门外汉。哪有工作人员不肯报姓氏的,这又不是什么隐私问题。
我问,石处长是叫什么名字呢?他怎么也不肯说。好像是怕处长在旁边
不好说。他还补充说,处长的电话一响,就意味着要开会去。
对于他的这种解释真是让我难懂——为何电话一响就得马上切断电话?
不通?
接着,我反复问这位龙海人尊姓大名,可是,他却反问我:你问这有什么用吗?不但问不到石处长的名字,我也打听这位闽南人说:请问您的尊姓大名?却预想不到连打听名字也会又惹来新一轮的风波。对此,真是不知让我说什么是好呢?
这让我想起1988年,我到厦门宾馆下榻时,遇到过的尴尬事。
问前台服务员贵姓,对方反问我:你问这个干什么?
请告诉这位龙海人,讲话要承担责任,怕承担责任才会回避告诉自己的姓氏。
他父母给他取名和养育他,就是希望让他做一个敢于使用自己姓名、对社会负责、有责任感的人。
最后还是没能让他回答出自己的姓名,我觉得民政局的人员把时光倒流了至少20年。
石好荣处长办公室对过的房间,可能有林严,林家雄和这位龙海出身的、会说闽南语的男生3人在办公。
因为2008年初夏(2008年4月11日),
我们夫妇曾访问过民政局的石处长和林严,对民政局的布局有所了解。
我后来再去电话给林严,还是龙海出身的男生出来听电话,声称林严出差去了。
我质疑地问,刚才林严还在接我的电话,告诉我石处长的电话的就是他。怎么这么快就去出差了呢?
龙海人却反驳我说,为什么接完电话后就去出差有何不可呢?
我们疑问石处长真否开会去了,于是再去电话给林严,姓林的男生出来时,起初是解释石处长开会去了不在,就问他是不是林严,他就回避不说自己名字,只说处长不在,不是态度生硬就是推托自己不负责社会福利,是负责殡葬管理部分的。
几次给石处长房间电话,先是不接,后来就出来不告诉姓氏的龙海人。甚至问他管不管老人院这块,他态度生硬拒绝回答!
再往对面房间挂电话,想让接电话的人转告石处长,回应我们一年多以前的投诉。
可是,出乎意料的是,要么就是迟迟不接电话(不知你们民政局电话装不装有来电显示功能),要么就是出来接,但态度很生硬甚至特凶!
因为石处长开会不在,我们一直想知道去年与石处长一同受理我们投诉的林严先生是否在办公室,对方龙海人为了让我们相信管理福利的林源不在,所以才供出两位林氏的名字来。
结果,后来又出来接两次电话的林加雄(不知道会不会是林严本人),就不像第一次告诉我石处长的电话时那么客气和热情了。这究竟是为何呢?
倘若不是石处长撑腰,龙海人也罢,姓林的林加雄?能如此态度嚣张吗?
这就是中国说的:上不正而下歪!
我们自向民政局投诉以来已经一年以上的时间过去了,就是打个电话询问处理情况,也不会算是增添你们太多的麻烦吧?
莫非石处长早有闻声查情,甚至被“厦门市百合园托老院”事前请客洗脑过了,否则,在与我们第一次见面时就比较冷漠和高调处理。
今天,石处长还在电话说:我对“厦门市鼓浪屿百合园托老院”态度不好。
你看,作为石处长能如此武断来评判我的不是,请问,石处长当时在场吗?能只听一面之词吗?石处长究竟掌握了多少证据,敢如此信口开河?
我们向民政部门投诉,主要想得到抚慰,来愈合心灵的创伤。显然,不但达不到目的,甚至是适得其反,功亏一篑。投诉文也好似石沉大海。
看来,要达到惩治态度恶劣的老人院工作人员,还得先消除民政部门内部的阻力,方能依法治国、为民除害。
石处长的武断,非但愈合不了我的创伤,却带着有色眼镜还在往我的伤口撒盐。
石处长甚至说,一年多来都没有人投诉“厦门市百合园托老院”。
请问,你们民政局一方面是否认对鼓浪屿百合园托老院拥有管辖权,理由是较早设立的民办老人院不在你们管辖之内,归工商局管理;而石处长却一方面要出来主张:这一年里无人投诉“百合园托老院”,分明就是对我们带有挑衅性的发言。
究竟石处长是代表谁、在为谁说话呢?
石处长公然在否定我们的投诉是事实!
这样武断的领导合格吗?
今天前一封投诉信中已经提到,石处长在去年见我们夫妇时:我们投诉“厦门市百合园托老院服务态度不好,服务不到位,不是以民为本,以老人为核心提供服务——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可是,石处长却唱反调,认为”鼓浪屿百合园托老院“经他的实地调查认为设施等还是比较具备条件的。投诉者重视软件部分,可是受理方的石好荣却避而不谈,反而强调起”厦门市百合园托老院“的硬件优势。
真是我说的那句话,”针不是扎在你的肉上你不觉得疼“。
这样的领导怎么为民疾呼呢?更何来谈得上为民解困!
我们从日本千里迢迢,不远万里,石处长却说:你的投诉文文理不清,文笔不好,文章很乱等等。
请问,这是在为民解困,还是在为民添忧呢?为何石处长一开始就带着有色眼镜看问题呢?不是在袒护谁,又如何解释呢?
当时石处长答应我们派人去调查,再把结果通知我们。可是,已经一年多了,不知还需要多久才能有结果呢?
请民政局监察部门严肃查清事实,对不称职者进行教育和再培训,必要时应该进行党纪和国法上的惩戒处分。使执政部门亲民化,效率化。
附上2008年3月28日给民政局的投诉文(电子邮件)
From: luming [mailto:spxy8h99@flute.ocn.ne.jp]
Sent: Friday, March 28, 2008 11:27 PM
To: 'xmmzj@163.com'
Subject:厦门民政局 公启 请问,投诉鼓浪屿百合园托老院找哪个部门?日本华侨鲁明
Importance: High
http://blog.ifeng.com/article/918393.html
揭露鼓浪屿百合园托老院刘彬彬等人的丑恶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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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7-04-2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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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省略)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08-08-21 查看:194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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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老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老干、人事、劳动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均应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老年人的意见,促进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老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任务:
(一)检查、监督本条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负责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
(四)组织、部署、督促、指导老龄工作,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针对本地区老龄问题的实际,提出对策建议和实施意见;
(六)指导老年人群众性组织的工作;
(七)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的老年组织和老年人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爱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提出控告、申诉,请求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三十九条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在处理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时,应注重调解,妥善解决。应老年人的要求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应送交履行义务人的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履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纠正,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认真及时地进行查处,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搪塞,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rom:luming [mailto:spxy8h99@flute.ocn.ne.jp]Sent:Friday, March 28, 2008 11:27 PMTo:'xmmzj@163.com'Subject:厦门民政局公启请问,投诉鼓浪屿百合园托老院找哪个部门?日本华侨鲁明Importance: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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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鼓浪屿百合园托老院刘彬彬等人的丑恶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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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7-04-2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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